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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姬存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催字第54号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存斌。委托代理人:李永生。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0600051/21431969、票面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16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16日、出票人浙江山峪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迪安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尚未发出公告。现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找到该汇票,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据此,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