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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任宏丽诉刘立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丽,刘立志,王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任宏丽,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刘立志,男,1980年2月13出生,满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王秀艳,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代平,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宏丽为与被告刘立志、王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宏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任宏丽负担。审 判 长  王福顺审 判 员  韩银芝人民陪审员  朱利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希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