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项某,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雪芹,女,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瑞激,男,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晓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雪芹、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瑞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在性格、脾气不合,双方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诉状的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要离婚,婚生女应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依城镇居民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且原告应返还彩礼、定金红包等79600元,还应返还3只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3个黄金戒子、1面银八卦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乙。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14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4)浦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有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4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黄某乙现不满十周岁,从有利子女成长及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婚生女儿黄某乙随被告黄某甲共同生活为妥,原告项某应按福建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50元的30%支付子女抚养费,即每年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为3795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项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黄某乙(2012年8月30日出生)随被告黄某甲共同生活,原告项某从2015年7月份开始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份的子女抚养费6个月共计1898元于2015年7月5日前支付,从2016年起至婚生女十八周岁的每年抚养费3795元于每年的7月5日前支付。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志菲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