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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世蓉诉冯俊文、廖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张世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6日。被告冯俊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0日。被告廖翠碧,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蓉诉被告冯俊文、廖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世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