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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与永城市宏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会芝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永城市宏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会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诉讼代表人潘祥瑞,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057号,系丁西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宏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望进步,经理。被告陈会芝,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诉被告永城市宏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会芝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城市陈集镇丁西村9组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刘福友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