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传凤、宋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凤,宋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258号原告张传凤,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纯勇,农民。原告张传凤与被告宋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纯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凤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宋纯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告宋纯勇向原告张传凤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张传凤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贰零壹贰年拾贰月叁拾壹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张传凤身份证复印件、宋纯勇于2010年8月31日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宋纯勇向原告张传凤出具“欠条”,写明借到张传凤人民币4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向原告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之间的无息借款,约定了偿还期限,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纯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传凤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宋纯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宋纯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辉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