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刘某某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王某、刘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贡桥人口征决(2014)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华审 判 员 刘萍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