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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吉财、孙秀兰、李文与许立杰、田世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吉财,孙秀兰,李文,许立杰,田世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薛吉财。委托代理人王玉珍(系原告薛吉财妻子)。原告孙秀兰。委托代理人李保兰(系孙秀兰夫姐)。原告李文。被告许立杰。被告田世辉。委托代理人白玉炎。原告薛吉财、孙秀兰、李文与被告许立杰、田世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应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吉财委托代理人、原告孙秀兰委托代理人、原告李文及被告许立杰、被告田世辉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三原告在长征火车站广场宝积路社区综合大楼一楼的铺面相邻,并相约将该商铺贯通后共同向外出租。2014年11月10日,被告许立杰分别和三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三间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三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房租费每半年交一次,被告田世辉对被告许立杰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许立杰承租商铺后,从事餐饮业经营。现被告许立杰拖欠房租不付,给三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立杰立即清偿拖欠原告(截至2015年5月31日)薛吉财的房租费35000元,拖欠原告孙秀兰的房租费17500元,拖欠原告李文的房租费17500元;被告田世辉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许立杰辩称:三原告提交的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属实。我已按合同的约定交清了截止2015年4月15日的房租。2015年4月20日,我与三原告协商一致,用我已交的10000元定金顶付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5月20日的房租,我不欠原告房租费。因经济不景气,我想将所承租的铺面转让,但三原告在租赁费尚未拖欠的情况下,将我张贴的转让信息撕掉,换上他们出租铺面的信息,又在《弘扬快讯》上几次登报转让我承租的商铺,致使我至今无法转让餐厅,我要求三原告给我补偿装修费3-5万元,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田世辉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田世辉保证属实,要求提前解除《房租租赁合同》,要求三原告给许立杰补偿3-5万元的装修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三原告与被告许立杰分别签订《房租租赁合同书》,将各自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长征火车站西侧宝积路社区综合服务大楼一楼的商铺租赁给许立杰适使用,租期均为三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许立杰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薛吉财租金32083元,押金5000元,各交孙秀兰、李文租金16042元,押金2500元。由田世辉对房租租金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许立杰向薛吉财交租金20000元、押金5000元,向孙秀兰、李文交租金各10000元,押金2500元。原、被告曾就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间,三原告曾多次登报转让该商铺。现三原告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上述事实,有《房租租赁合同》、《集资建房合同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被告许立杰拖欠三原告房租应予交纳,三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应予准许。田世辉对许立杰拖欠的房租费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在被告租期内,多次在有关报刊登载商铺出租公告,应视为同意许立杰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求,对被告许立杰的此项辩解意见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许立杰应承担实际占用商铺期间的房租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之日起终止原告薛吉财、孙秀兰、李文与被告许立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许立杰支付原告薛吉财房租费12083元,支付原告孙秀兰房租费6042元,支付李文房租费60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田世辉对上述房租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三原告及被告许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薛吉财负担200元,原告孙秀兰负担100元,原告李文负担100元,被告许立杰、田世辉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