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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9年11月2日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石平独任审判。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