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营宗飞因与被申请人王冬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营宗飞,王冬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申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营宗飞,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冬菊,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东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营宗飞因与被申请人王冬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营宗飞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王冬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法院慎重考虑,并支持其再审请求。被申请人王冬菊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营宗飞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营宗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营宗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营宗飞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马大山审判员 薛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