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39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邹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建阳市人,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肖某某,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邹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