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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39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邹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建阳市人,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肖某某,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邹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