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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与张应祥、杨胜娣、张家祥、杨素夏、张家洪、秦小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张应祥,杨胜娣,张家祥,杨素夏,张家洪,秦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一路**号。负责人:卢永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应祥,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杨胜娣,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张家祥,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杨素夏,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张家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秦小丹,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祥、杨胜娣、张家祥、杨素夏、张家洪、秦小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xx元及后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代理费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还xx元,余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洪银行存款xx元外,所扣划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张应祥、杨胜娣、张家祥、杨素夏、张家洪、秦小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韶曲法执字第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