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事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立与金玉琢、李志茹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金玉琢,李志茹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大海事初字第19号原告:张立,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金玉琢,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志茹,女,汉族,系金玉琢之妻。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原告张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大海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金玉琢、李志茹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人民币724442.7元。2015年1月19日,原告张立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并以(2015)大海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将诉前财产保全转入诉讼财产保全。现原告张立因该查封有效期临近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玉琢、李志茹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人民币724442.7元。审 判 长 汤 红审 判 员 高士强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