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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黃朝斌、丹江口市装卸联运公司劳动合同与丹江口市装缷联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黃朝斌,丹江口市装缷联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黃朝斌,男,生于1967年9月22日,汉族,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装卸联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严长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丹江口市装缷联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9-14号。法定代表人:石兵,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萍,女,丹江口市装卸联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斌诉被告丹江口市装卸联运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原告黄朝斌于2015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装缷联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朝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斌撤回对丹江口市装卸联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按5元收取,由原告黃朝斌负担。审判长  薛金凤审判员  罗冀雄审判员  曹占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