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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纪春林与林伊莎、林永强、石狮市大永得圣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窗体顶端,纪春林,林伊莎,林永强,石狮市大永得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窗体顶端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春林,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窗体底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窗体顶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伊莎,女,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林永强,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石狮市大永得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蚶江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林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窗体底端上诉人纪春林因与被上诉人林伊莎、原审被告林永强、石狮市大永得圣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纪春林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春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春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