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映德与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映德,胡建军,刘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52-1号申请人沈映德,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被申请人胡建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刘英姿,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胡建军之妻)申请人沈映德与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映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沈果名下的湘X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映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沈果名下的湘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沈映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