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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刑执字第12号罪犯王某。2013年3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3)泰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决已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兴化市司法局于2015年6月2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兴化市司法局查明:2015年6月14日下午,王某伙同拜某、周某、朱某、姚某、奚某在兴化市戴南镇金泽华府以扑克牌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罪犯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作出了海公(凤)行罚决字(2015)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5年6月14日下午,伙同拜某、周某、朱某、姚某、奚某在兴化市戴南镇金泽华府以扑克牌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罪犯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作出了海公(凤)行罚决字(2015)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司法局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泰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中高审 判 员  胡云慧人民陪审员  肖洪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