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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鲁亮与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亮,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15号原告:鲁亮,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邓洋。原告鲁亮诉被告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亮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3日签订了《互联网推广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相应的网站建设和互联网推广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额的合同价款,但被告在收取合同价款后对其合同义务一直未履行,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退还合同价款9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为507.7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互联网推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筑巢系统基础版,价格8800元,赠加1880元享受两年服务合计金额10680元,备注关键词推到百度google.360.sogou.soso首页排名,网站制作完成后40天左右关键词体现效果,达不到退达条款,实收99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取原告筑巢系统服务费9900元,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网络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互联网推广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付款,但被告却未依约完成网站制作并交原告验收,未体现关键词的首页排名效果,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审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9900元及自交款日起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亮退还款项9900元及其利息(按本金9900元计,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广州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永   纯人民陪审员 李   春   菊人民陪审员 罗   幸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妮?娜罗??舜?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