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趁义与被执行人宋永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趁义,宋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石趁义,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建设街向阳巷17号。被执行人宋永霞,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温泉镇永兴街13巷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趁义与被执行人宋永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