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谢芳,女,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谢伟(系原告之父),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李栋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屈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芳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芳以漏列被告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谢芳负担。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田 蕾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