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有源、李朝阳与周昌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源,李朝阳,周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63号申请人李有源,男,生于1945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生于1977年5月7日。被申请人周昌华,男,生于1963年5月2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民初字第0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昌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昌华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上东街的成套住宅(产权证号:YK1998-XXXX,建筑面积131.3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举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