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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有源、李朝阳与周昌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源,李朝阳,周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63号申请人李有源,男,生于1945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生于1977年5月7日。被申请人周昌华,男,生于1963年5月2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民初字第0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昌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昌华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上东街的成套住宅(产权证号:YK1998-XXXX,建筑面积131.3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举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