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王胜广、王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王胜广,王聚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王建成,农民。被告:王胜广,农民。被告:王聚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成与被告王胜广、王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军成人民陪审员 徐保忠人民陪审员 陈保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林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