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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王胜广、王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王胜广,王聚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王建成,农民。被告:王胜广,农民。被告:王聚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成与被告王胜广、王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军成人民陪审员  徐保忠人民陪审员  陈保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林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