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樊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樊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被执行人樊某甲,男。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樊某甲每月负担樊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樊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甲支付樊某某抚养费共计7200元(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已付1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甲支付了3000元后,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樊某甲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