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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寿良与吴佳锋、张智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良,吴佳锋,张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寿良。被执行人:吴佳锋。被执行人:张智坤。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寿良与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88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60881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寿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寿良发现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