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寿良与吴佳锋、张智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良,吴佳锋,张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寿良。被执行人:吴佳锋。被执行人:张智坤。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寿良与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88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60881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寿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8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寿良发现被执行人吴佳锋、张智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