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杜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9元,由原告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