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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付书岭与杨国华、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书岭,杨国华,司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付书岭,农民。被告:杨国华,农民。被告:司秀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书岭与被告杨国华、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书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