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付书岭与杨国华、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书岭,杨国华,司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付书岭,农民。被告:杨国华,农民。被告:司秀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书岭与被告杨国华、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书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