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春平与陈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79号原告:袁春平。被告:陈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平与被告陈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