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与成都众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成都众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众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蒋振华,总经理。原告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公司)与被告成都众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一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日,东冠公司与众一公司签订《包装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众一公司从东冠公司处购买白底镭射金卡纸,单价1500元/吨,数量68.7吨,含税总额103万元,众一公司收货后90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东冠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并提供了发票,众一公司仅付款13万元,剩余货款未付。东冠公司催款无果,故诉请至法院判令:一、众一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众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东冠纸品有限公司被更名为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日,深圳市东冠纸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众一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包装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白底镭射金卡纸,含税单价15000元/吨,数量68.7吨,含税总额103万元。甲方收货后90天内付清货款。甲、乙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东冠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7日供货白底镭射金卡纸68.7吨。2012年12月25日,众一公司在东冠公司的传真单上盖章,传真单上显示了货物名称镭射金卡纸、单价15元、数量68666.67、金额103万元及发票号。2014年1月6日,众一公司向东冠公司付款13万元。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销售出库单、传真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东冠公司与众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众一公司未按约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销售出库单、传真单显示,东冠公司供货103万元,众一公司盖章签收了该货物。依据付款凭证显示,众一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因此,众一公司差欠东冠公司货款90万元,除东冠公司自认众一公司已付款13万元外,无证据证明众一公司已付清该货款。东冠公司诉请众一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众一公司收货后90天内付清货款。依据传真单,众一公司最迟于2012年12月25日签收货物。因此,众一公司最迟应在2013年3月25日前付清货款。众一公司未付款,东冠公司诉请众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3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为宜。众一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众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东冠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成都众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化全人民陪审员 张跃辉人民陪审员 赵跃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