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范玉学与梁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学,梁成军,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范玉学,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梁成军,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刘凯,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学诉被告梁成军、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凯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玉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凯所有位于郯城县杨集镇官一村二组平房四间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上述查封财产,但是不得变卖、出租、抵押、典当查封财产,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