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773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刘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