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郁瑞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郁瑞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一村54号楼。法定代表人仇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晔松,该公司员工。被告郁瑞苑。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郁瑞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