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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豆传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豆传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海涛,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传秀,女,生于1987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身份证号码3713251987042xxxxx。委托代理人鹿林,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豆传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秀娟人民陪审员  宋九兰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