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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恒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智荣。被执行人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英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50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幸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