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姜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韩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