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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姜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韩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