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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崔某某土地承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崔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