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崔某某土地承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崔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