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明波与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波,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21号原告:冯明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冯明波诉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王辉。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明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承建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