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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侠与被告刘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侠,刘存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徐侠委托代理人关德荣被告刘存义委托代理人李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侠与被告刘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存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存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侠撤回对被告刘存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徐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晏玉君审 判 员  杜建华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