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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旌行初字第3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委托代理人石韬、赵守陆,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杨某某不服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行政受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审 判 长  尹 成审 判 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正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