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与潘志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潘志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月东。委托代理人: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志结(曾用名池昌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苍南县大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