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军与张卫东、郭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张卫东,郭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朱军。委托代理人项华中、张凯,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被告郭银美。原告朱军诉被告张卫东、郭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苍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东、郭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张卫东均系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人,后通过同乡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张卫东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6日和9月7日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得知被告生意状况不佳,遂提出要求还款,被告多次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被告张卫东、郭银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张卫东向原告朱军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年9月7日,被告张卫东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张卫东、郭银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6月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3月25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张卫东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卫东向原告朱军借款1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朱军要求被告张卫东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卫东、郭银美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朱军要求两被告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卫东、郭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卫东、郭银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朱军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卫东、被告郭银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苍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