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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与万清奇、张清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万清奇,张清顺,杜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万清奇。被申请人:张清顺。被申请人:杜建英,系被申请人张清顺的妻子。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清奇、张清顺、杜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清奇、张清顺、杜建英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机(底盘)号为201504169产品型号为RD1304的拖拉机一台。二、冻结被申请人万清奇、张清顺、杜建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