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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凤翔县雍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05号原告: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丈夫。被告:凤翔县雍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凤翔县糜杆桥镇西白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凤翔县雍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凤翔县雍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凤翔县雍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尚未结案,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红娟审 判 员  乔静平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