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与石军、南通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石军,南通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新村。法定代表人蔡德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亚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军。被告南通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汤振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辉阳,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军、南通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如皋市德欣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