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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40号原告赵某。被告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