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40号原告赵某。被告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