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孙艳,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07)东执字第001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艳与叶彪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河东路机械厂大门西侧2号楼4幢西6××号房产(产权证号:2015033701、20150337**),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艳与叶彪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河东路机械厂大门西侧2号楼4幢西60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5033701、201503370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