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邵泽宝、刘萍等与高密市傲森达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泽宝,刘萍,邵泽秀,于廷龙,徐亚娟,于广双,范存刚,葛萍萍,张来贞,单洪涛,赵雪霞,赵雪芹,高密市傲森达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邵泽宝。申请执行人刘萍。申请执行人邵泽秀。申请执行人于廷龙。申请执行人徐亚娟。申请执行人于广双。申请执行人范存刚。申请执行人葛萍萍。申请执行人张来贞。申请执行人单洪涛。申请执行人赵雪霞。申请执行人赵雪芹。被执行人高密市傲森达鞋厂。本院在执行邵泽宝、刘萍、邵泽秀、于廷龙、徐亚娟、于广双、范存刚、葛萍萍、张来贞、单洪涛、赵雪霞、赵雪芹与高密市傲森达鞋厂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高劳人仲案字第I-123、I-122、I-119、I-114、I-116、I-117、I-113、I-121、I-120、I-112、I-115、I-1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