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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尹大虎申请执行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尹大虎,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同德桐子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王洪杰,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红星芝麻村十二组村民。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洪杰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帮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