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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会军与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会军,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会军。委托代理人张正坡,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国新,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会军因与被上诉人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根据上诉人许会军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判决认定本案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据不足。二、上诉人起诉要求履行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占地协议》,故本案应首先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等前提性问题进行审查认定,然后再根据案情对协议的履行问题进行处理为妥。三、涉案土地先后存在多份协议,本案协议的履行问题也可能涉及到其他协议,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