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曹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曹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明,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光保,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翠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杨光明与曹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翠平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