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民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底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雷某甲、李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在嘉禾县城老街八角巷39号民房等处开设赌场。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开铲车”的方式设立赌局,由发牌手每局从中抽取“水钱”盈利。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雷某甲等人的供述,有物证赌博工具桌子(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尚智、胡久圣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提取笔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综合以上情节,本院依法对李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嘉禾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邓林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